浙江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电价管理处处长徐永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实施后,预计整个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申请过程至少可以节省1个月。
对此,物业公司客服人员解释,楼顶的空间有限,也不属于刘先生一家所有,如果同意了刘先生的安装要求,那家家户户都要求在楼顶安发电板,位置不够,楼房的承重也受不了。他坦言,武汉光伏电站发展不快有两大原因:首先是屋顶使用权问题,多层和高层以上住宅,屋顶资源归业主共有,要让一栋楼业主多数同意,沟通协调难度比较大
在青海银监局的引导和支持下,开行青海省分行今年一季度绿色信贷工作成果显著,实现绿色信贷发放45.82亿元,占比分行发放额的64.1%,分行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达到347.98亿元。2010年起,青海省凭借自身优势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引进华能、国投等发电央企在格尔木地区进行试点性建设并网光伏电站,当年实现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为60兆瓦,拉开了青海省并网光伏电站建设的序幕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4年末,青海省已建成并网光伏电站148座,累计装机容量412万千瓦,较上年增长了32%,占青海省总装机容量的22.7%,占全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的18.8%,位列全国第二。其中,向清洁能源领域发放贷款12.37亿元,占比27%,主要支持了太阳能发电项目;向中利腾晖共和新能源公司共和二期100兆瓦、三期5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正泰青海共和20MWp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等9个光伏发电项目发放贷款,支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合计319兆瓦。太阳能发电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
预计至十二五末,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对青海太阳能光伏发电行业的承诺额将突破300亿元,贷款余额将突破200亿元。2011年7月,国家明确了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政策,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各项科学预测及技术研判均实现,省内外企业开始了大规模电站建设,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随即再次发力,全力支持我省光伏产业发展。协议价格不对等MIP协议中价格承诺不对等。
赛迪股份高级分析师陈东坡对《法人》记者解释道,欧盟要求签署该协议的用意是希望各家公司以高于最低进口限价的价格对欧销售太阳能产品(包括电池与组件),且每年销售量须限制在一定配额内。王表示,对于欧盟的反倾销措施来说,受益的是欧盟的生产商,因为他的市场价格被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对于欧盟的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是不利的,下游用户可能要承受额外的高额成本。目前,中盛光电、昱辉等在全国各地都有定点代工网络,在此方面比较有优势。王同时认为,欧美的频繁调查使得中国的出口贸易环境较为恶劣,不能再像原来一样在很多市场上可以不受限制地出口,但是中国的国内市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中国很多产品销售可以更多地在国内市场消化。
今年5月,欧盟正式启动对中国太阳能板产品的反规避调查,怀疑中国企业绕道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等不在欧盟课税范围的第三方地区向欧洲出口,谎报产品为非中国制造,涉嫌逃漏税、且以低价倾销。王对《法人》记者解释道。
专家认为,总的来说,带来的损失将超过给欧洲太阳能企业带来的好处。但不利的一面是其缺乏灵活性,当市场上的产品价格走低的时候,很难在短期内做出相应调整,为了不违反价格承诺,不可能将价格调整到承诺的水平之下,所以很可能会在一定的时间上停止出口。中国太阳能产品如果销往欧洲,再加上运输成本,销售3.86元/瓦,大概也就12%左右的收益,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文《法人》见习记者李立娟)。
陈东坡表示,MIP最低价格为0.56欧元/瓦,折合成人民币大约3.86元/瓦。在这起案件中,欧盟裁决昱辉阳光、中盛光电与阿特斯被撤销了价格承诺,这意味着这三家企业不能作为价格承诺方享受承诺的价格,他们需要走征税途径出口欧盟,对这三家企业而言,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至欧盟的话,在欧盟市场会遇到高税率的困难。因为欧盟一些生产商一直在向中国太阳能电池制造商供应多晶硅高科技原材料,欧盟一些设备商一直在向中国太阳能企业供应生产线设备,欧盟一些安装商则一直在使用中国的光伏电池来建设光伏电站。中国企业在一些案件中还是希望获得价格承诺的,因为获得价格承诺之后,进口商不用交税,中国企业也可以留存利润,所以两者均是可以获利的。
陈东坡则认为,这三家企业在法律上被要求退出MIP协议,对他们影响并不会太大。在某些情况下,价格承诺往往也不是完全对等的,因为欧盟对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有诸多的要求和限制,如限制中国企业进行OEM以及销售不同产品给欧盟客户的行为。
同时,遭遇调查后,中国企业要把最真实的情况展示出来,并且和调查机构做好相应的沟通。而协议外的厂商进口欧洲时,须缴纳47.6%的关税。
事实上,一些欧盟生产商一直在向中国太阳能电池制造商供应多晶硅高科技原材料。我认为,企业应充分了解设厂当地的法律环境,同时要了解出口目的国的法律,特别是反倾销尤其是反规避相关的规定,因为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不被进口国家认定原产于投资地,而是原产于中国,整个行为就没有意义了。另外,很多光伏企业已经考虑在海外设厂,因为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被很多国家征收了反倾销税。但对中国光伏企业来说未必全是坏事,相反,他认为会使中国企业认识到光伏产业要健康发展,必须有独立的市场。从出口结构来看,目前我国光伏产品主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这极易引发外部贸易摩擦。陈东坡认为,中国光伏企业要避免走大项目,大规模的粗放式经济增长老路,切忌一窝蜂发展,争取多做技术含量高的一端。
从出口市场来看,中国光伏电池由原来单一的依靠欧洲市场转变为主要出口亚洲市场,说明出口结构趋于合理状态,未来3~5年内预计这一趋势不会改变。MIP争议所谓的MIP就是最低销售价格承诺。
陈东坡对《法人》记者解释道,以光伏产业价格承诺为例,欧盟要求中国企业若在海外建厂再向欧洲出口,必须向欧盟报备,并继续严格执行价格承诺。要逐步放弃微利扩张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模式虽然短期可以赢得市场,但很难使企业获得足够的利润,最终可能导致企业被市场淘汰。
这项协议带给欧盟的唯一好处是,救了欧盟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一命。本来中国出口的产品可能因为原材料或者技术上的优势而出价格低于这个国家生产的产品,但因为反倾销税或者反规避调查的措施,这些下游用户的选择性可能变窄了,很有可能他们就没有机会选择到这些质优价低的产品。
但是MIP协议本身可以给中国企业带来相关利益。而且由于MIP协议规定的一些条款对于客户来说较为复杂,为避免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出现,退出MIP通过其他地区出货反而可以保障客户的权益。本次三家企业被课以重税,再次给光伏行业敲响了警钟。王告诉《法人》记者,在欧盟反倾销过程中,涉及价格承诺的中国企业并不是很多,目前正在进行的就两起案件,除本次光伏案以外,还有欧盟对中国柠檬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
还应加强自身的技术研发,设法降低生产成本,进行更为高效、科学的国际化扩展。2015年4月,中国多晶硅进口量的增加以及韩、美、德等国多晶硅进口价格的下降,也间接反应了这种不对等。
陈东坡对《法人》记者解释道。从出口总量来看,中国有60%左右的光伏组件出口到国外,这表明我国光伏产品出口依存度依然较高。
否则因为税高,进口商可能就不愿意去做这个产品,从而可能转到泰国、印度这些国家购买货物。遭遇欧盟调查的光伏企业,应积极应诉,在产地及进口方式等方面尽量为自己辩解。
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制裁,虽然能够给欧盟自己的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带来一线生机,但从整个光伏产业链来看,亦会给欧洲光伏行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从而阻碍欧洲太阳能行业增长。国内光伏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也应该联合起来,共同研发配套技术,抱团应对各种制裁。在欧盟这种伤人又自伤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张汉东对《法人》记者说,从根本上来讲,应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国内的太阳能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国内的消费没有跟上,行业对出口的依赖性比较高。这样在后续核查的时候,其提交的数据才有匹配性,不会自相矛盾。
此外,光伏企业应更多依靠与培育本土市场,不能两头在外悬空发展。再者,随着一代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国和其他亚洲新兴市场的兴起,这三家公司完全可以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
对于MIP协议中的价格承诺是否对等的问题,王认为,反倾销大部分措施是以从价税来结案,但价格承诺是措施的另外一种形式。陈东坡认为,欧盟之所以认定中国企业倾销,主要是因为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考量成本问题时,有可能不会直接采用中国企业提供的数据,导致的结果就是在计算所谓的倾销幅度时,会出现一个比较高的数据。
退出协议并不意味着这三家公司就此退出欧洲市场,他们完全可以使用OEM等模式,利用其他地区产能来运货,最终抵达欧洲港口。近年来,光伏行业一直饱受产能过剩困扰,在海外则遭遇形式多样的调查和制裁,可谓内外交困。